山东淄博一医院原院长受贿案一审开庭 收受财物960万
收受财物960万,好医生变成“贪魔鬼”
山东省淄博市一医院原院长受贿案一审开庭
公诉人宣读起诉书
“我从一名党员干部,正高三级专家、省部级劳模,堕落为一个罪行累累、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罪犯,影响极其恶劣、罪大恶极。对不起党、对不起国家、对不起政府、对不起单位、对不起家庭。我自愿接受党纪、政纪、国法的严惩,自愿接受认罪认罚。”2019年11月8日,在山东省沂源县法院,淄博市某医院原院长段某在庭审现场最后陈述阶段,在200余名医疗卫生系统干部和部分沂源县人大代表的见证下,面向法庭作深刻检讨。
2019年8月,段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淄博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,向淄博市检察院移交提起公诉,淄博市检察院指定沂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第一次收钱既惊喜又害怕
段某1957年出生于一个贫苦农民家庭,从小家中兄弟姊妹多、受苦受穷,他立志好好努力,将来要有出息、要出人头地。段某正是怀着这一梦想而努力工作,在党和国家的培养下,他从1977年至2006年,经过近30年的奋斗,从一名医疗系统默默无闻的无名小辈成长为一名好医生,得到了病人的信任和政府的认可,曾三次被淄博市委、市政府评为市技术最高奖——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。段某做医生期间病人很多,多数病人是奔着他的医术和威望而来。为了减少病人等候时间、多看病人,段某上班不敢多喝水,免得因个人如厕耽误病人看病,他还时常为无钱的病人出钱买饭和回家的车票。
但是,随着个人职务的提升和权力的扩大,段某逐渐变得忘乎所以、放纵自己。特别是段某在2006年当了医院“一把手”之后,个人利益膨胀,他的人生目标也发生了180度转变,从最初“立志工作、救死扶伤”的好医生变成了“贪魔鬼”。
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,面对承办检察官的讯问,段某供述:“我收受贿赂金额不分大小、不分人员、不分领域,金额小到1000元购物卡、大到120万元的银行卡,对内收单位职工的钱,对外部经销商的贿赂更是来者不拒。2007年我当上院长之后,收受了医疗器械经销商马某的一笔人民币20万元贿赂款,第一次收受这么多钱,可以说当时既惊喜又害怕。”应该说,2006年段某当上院长是其人生的分水岭!
把赃款藏在破旧楼房里
段某担任医院院长的十余年间,其受贿领域遍布医院各个角落,小到医院门口不到十平方米沿街房的租赁承包、医院“小护士”的招聘,大到上千万元的医疗器械采购和上亿元的病房大楼购买。段某担任医院院长期间,共计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900余万元。但是段某和其他大部分贪腐官员的不同之处是“爱钱但不乱花钱、收钱但不露富”。
案件侦办人员介绍说:“老段这个人很聪明,他收受的人民币900余万元既不存到个人和家人银行账户,也不全部理财。他将其中的400余万元现金存放到自己家中,另外100余万元现金存放到租来的郊外偏僻的破旧楼房里,且对门住着一位常年不关门的精神病患者,剩余的300余万元委托他人进行理财。”
同时,段某还是一个“两面人”,他在忏悔录中写道:“我任院长11年来,不学政治、不懂政治,台上振振有词,大讲革命道理,反腐倡廉,无私奉献,给干部职工提这要求那要求,豪言壮语。台下收受贿赂违法犯罪、作风腐败,违反国法党纪,干见不得人的勾当。”
段某对承办检察官坦言:“我自从当了院长以后,就有点伪装自己了。上下班都是让驾驶员车接车送,但是车接我的时候都不进小区,在小区外等着;快到单位的时候,我就下车步行进医院;上班了就在办公室大肆收受贿赂。我收受的这900多万元钱财绝大部分都是在办公室收的。”
以案说法警示教育
检察机关指控:2007年至2017年间,被告人段某利用担任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,在医疗器械采购、药品供应、工程建设、承包经营、职务晋升、岗位调整、职称评选、人员招聘等方面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61.3万元。段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,并一直向办案人员展现“不翻供、不辩解、不上诉、不惹事”的态度。
沂源县检察院检察长王波在公诉意见书中指出,权力是一把双刃剑,为民则利、为己则害;为公则利、为私则害。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给的,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,而不能用来谋取私利。而段某却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大肆敛财,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、戒惧之意,把手中的权力当成贪财谋利的工具,把普通同事之间的上下级关系、正常的购销关系、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变成了个人利益的交换关系,严重违反了选人用人的组织原则和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。其行为严重污染了医疗环境生态,破坏了党和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在修复的医患关系,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,背离了“白衣天使”的神圣职业道德准则。
王波最后建议,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党中央反腐倡廉的坚定决心,必须时刻保持“有所敬畏”的心态,牢记党纪国法这个高压线,在权力面前如临深渊、如履薄冰,时刻管住自己,做到守得住清贫,耐得住寂寞,经得起诱惑。庭审现场200余名医疗卫生系统干部深受教育和启发。
庭审结束后,法庭宣布休庭,择期宣判。(郭树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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